除“五险一金”外,政府、单位须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当发生火灾或应急救援时,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专职消防员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法律责任。
从2014年2月13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专职消防队伍的队伍建设、建队范围和标准、队伍管理机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居住人口达5万以上乡镇须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针对我省各地专职消防队建队规模和建队标准上下不一、不规范的现象,《办法》分别对组建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具体标准给予明确规定。
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情形: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情形: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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