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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出过错损失有赔偿 9月1日起施行

2018-07-31 22:06 责任编辑:系统采集 来源:[db:来源]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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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因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为公证机构网上查询核实有关信息提供方便。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出具错误的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珺承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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