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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养殖场不经允许不得在场内存贮死亡动物

2018-09-15 10:43 责任编辑:系统采集 来源:[db:来源] 打印

据颍州晚报讯(记者 汪乐意 通讯员 王金龙)病死动物携带病原体,如不按规范处置,有可能造成疫病传播,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近日,市畜牧兽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企业、运输承运单位饲养、收购和承运的动物死亡后,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养殖场不经允许不得在场内存贮死亡动物。对不依法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违规出售、贩卖、收贮、处理病死动物尸体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依法查处。

接到报告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派检疫人员或官方兽医赶到现场,核实防疫情况,并对死亡动物进行初步死因诊断。若发现异常死亡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同时就地采取控制措施。

对普通疫病死亡或自然意外死亡的动物应及时进行消毒、登记并用生物安全袋进行包装送往死亡动物暂存收集点。县市区要贮备充足的动物尸体包装袋,动物尸体包装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等要求,使用后作销毁处理。收集点应及时将收集到的病死动物送到无害化集中处理场所,尽量缩短冷冻保存时间,运输要使用封闭厢式防渗车辆运输。

对掩埋法处理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检疫人员应监督业主科学选址、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盖土最上层距离地面1.5米以上,上下都要用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并做好警示标记。

畜牧部门需要做好台账记录,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原标题:养殖场不经允许不得在场内存贮死亡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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