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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企改制:改制企业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2018-08-15 18:52 责任编辑:系统采集 来源:[db:来源] 打印

  本报8月14日讯 近日,省人社厅、省国资委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

  改制不等于裁员方案须公示表决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省属国有企业使用的原“混岗集体职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省属国有企业出资但注册为集体企业的,改制时可以参照本办法安置职工。

  改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制订职工安置实施方案,要广泛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按规定组织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保障费用中涉及职工权益等内容,须面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企业改制时计算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在册的职工,经本人书面申请、企业同意不到改制后企业工作的,企业应当在国有资产处置日前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明确员工保障费用一次性预留

  此外,根据办法,以下用于员工保障的费用须预留:

  企业的工伤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离退休人员、劳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上世纪60年代精减下放人员等群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应当预留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支付。

  为企业离退休人员预留的医疗费,应当一次性缴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依法解散企业职工核定的安置费用,除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预留的离休干部费用以及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关费用须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缴纳或移交外,职工经济补偿金、5-10级工伤职工以及因病死亡职工遗属有关待遇等应当在企业解散程序终结前一次性支付给职工和有关人员。

  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缴纳的费用,由改制后的企业保管并按规定分期支付给职工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在改制后企业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职工安置费用的前提下,职工安置费用的结余部分归改制后企业所有,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补足。企业改制时预留的有关费用,改制后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的,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支付。

  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按企业原医药费报销规定据实核定,并由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

  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补缴。

原标题:省属国企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发布 原则上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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