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学生在小饭桌内嬉戏打闹,其间玻璃门被一孩子打碎:一名7岁学生右眼受伤,造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围绕责任认定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审理:最初一审法院认为,小饭桌未尽到关注义务,应担责四成。近日,济南中院对此案作出改判:涉案小饭桌未使用安全玻璃、经营场所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是事件发生的主因,判小饭桌经营者担责六成、赔偿伤者23万余元。
[事件回顾]
李某某在历下区经营一家小饭桌,为部分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及下午放学后照料等服务。该小饭桌位于某老小区一楼,由3间屋组成:一间客厅、一间南卧室、一间北卧室。其中南卧室带有南阳台,南卧室与南阳台之间有玻璃木门。张某某、魏某某均是附近一家小学的学生,2014年3月12日这天,张某某、魏某某等学生放学后,均到李某某开办的小饭桌等候家长接回。
根据警方询问笔录记载,李某某及其工作人员介绍,当天下午魏某某、张某某等4名学生(事件发生时年龄均在7岁左右)在南阳台上嬉闹,李某某在南卧室对他们进行了训导,提醒他们注意,后李某某返身由南卧室向客厅走去。魏某某由南阳台进入南卧室后,木门被其他孩子关上。魏某某敲打木门导致房门玻璃破碎,造成张某某右眼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
经张某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16年10月,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某损伤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结果]
小饭桌未尽到看护义务担责四成
一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魏某某均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魏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母亲魏某、刘某某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李某某开办的小饭桌,服务对象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在其经营场所内就餐、休息的学生,李某某负有照看、管理的责任。法院认为,对张某某因损害造成的损失,李某某虽进行了必要的劝导,但没有防止损害事实的发生,故酌定由被告李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魏某、刘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因为不服一审结果,魏某等提出上诉。魏某等诉称,一审中仅明确了李某某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看护责任,但实际上,李某某作为小饭桌经营者,未能提供安全的经营场所,才是事故发生的主因。其认为,李某某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曾明确表示,破碎的玻璃是普通透明玻璃,贴有白色玻璃纸。但根据相关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等,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魏某等提出,从玻璃所在的位置看,该位置处于阳台与卧室的连接处,是一扇活动门,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理应使用安全玻璃。但涉事小饭桌既没有使用安全玻璃,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因此,小饭桌的经营者理应同时承担未提供安全场所的责任。
[二审改判]
未使用安全玻璃判赔23万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经营的小饭桌涉案门是否使用安全玻璃。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为建筑材料的部分中,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某某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涉案门窗玻璃为40CM*30CM*3MM的普通透明玻璃。结合涉案玻璃厚度和破损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能够认定涉案玻璃不是安全玻璃。二审中,李某某辩称涉案门窗玻璃为安全玻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济南中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出李某某提供设施不符合规范的上诉理由成立,因此,一审法院的归责比例应予变更。济南中院酌定魏某、刘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4万余元;李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23万余元。(记者陈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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