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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立案复查原芜湖卷烟厂厂长受贿案

2018-08-07 23:23 责任编辑:系统采集 来源:[db:来源] 打印

记者日前从安徽省高院获悉,针对王龙明受贿一案,该院已立案进行复查。王龙明系原芜湖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被控受贿120万余元,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此后,芜湖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王龙明在狱中提出申诉。

对于受贿指控,王龙明本人及其律师始终作无罪辩护。王龙明落马时系一名处级干部,其被指控于2001年至2015年,在担任芜湖卷烟厂副厂长、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卷烟厂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书记、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嵇某某、杨某某、于某某、方某、孙某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90000元、港币200000元、美元16000元、价值20000元购物卡及金条一根。

2016年8月24日,芜湖市镜湖区法院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认定王龙明受贿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21.91万元及金条一根,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万元。王龙明不服,提出上诉。

2017年2月,北京青年报以《钱、谎言、录像带,一场受贿案的罗生门》批露王龙明案存诸多疑点:指控称王龙明受贿地点都是在家,但出入境记录显示,其中两笔受贿发生时,王龙明人在罗马尼亚,并不在国内;在同步录音录像里,行贿人嵇某某在做完笔录后与办案人员聊天,称之前所言是“扯谎”,他既没送过钱,也没在王龙明那儿落到好处;指控称,行贿人方某在2013年春节前后送给王龙明一根价格约为10万元的金条,但辩护律师查询2013年春节前后的金价发现,当时一根500克的金条约值20万元,10万元根本买不到,而事实上,这条金条既没有被查获,判决书也没有说明该金条多大多重,值多少钱。

上述报道刊发后不久,二审法院芜湖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王龙明案发回重审。在控方没有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镜湖区法院重审后作出和第一次一审几乎一样的判决。王龙明再次上诉后,芜湖市中院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于2017年11月14日对王龙明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生效后,王龙明由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并在狱中提出申诉。

王龙明的妻子邹菁介绍,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安徽省高院于今年7月对王龙明案立案进行复查。北青报记者致电安徽省高院获悉,该院确已立案,案件由审监一庭的法官办理。邹菁称,她已和承办法官当面交流,并提交了申诉材料及新证据。

北青报近日获得的于某某行贿案和方某行贿案的判决书等资料显示,于某某向王龙明行贿20万元人民币,方某向王龙明行贿一根金条,在两人的判决书中,均没有被提及和认定。而在王龙明案中,这两项指控均被认定。

邹菁认为,王龙明案现有证据漏洞明显,并不能证明相关受贿指控,王龙明始终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她相信丈夫是清白的。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安徽省高院进行复查后,有可能决定再审,也有可能是驳回申诉,邹菁表示,如果复查结果是驳回申诉,他们将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或者到人民检察院申诉。

原标题:安徽高院立案复查原芜湖卷烟厂厂长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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